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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安全仲介機構建設的作用和可行性

建築安全生產仲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並依法向委託人提供建築安全生產諮詢及其它與安全生產有關的管理和服務的社會仲介組織。在我國,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日益增強。而社會仲介機構作為一個市場經濟國家人民群眾參與社會經濟管理的重要組織形式,是社會經濟發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社會資源和推進力量。在工程建設領域,建立和發展為安全生產管理和服務的仲介機構,在政府和建築企業間起到橋樑和紐帶作用,既是我們國家深化改革的內在需求,又是當前進一步搞好安全生產工作和實現社會經濟和諧發展的客觀需要。
    1 仲介機構參與建築安全管理服務,能彌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力量的不足

    長期以來,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安全監督機構在保障經濟發展中,為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作出了很大貢獻。但是隨著建設規模的不斷擴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施工安全上監管力量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無論在人員方面還是在技術方面,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的需要。就拿蘇州來講,目前全市一線建築安監人員有61名,年監管施工面積6500萬平方米,人員數量與所擔負的繁重任務很不匹配,而且,近幾年,隨著蘇州市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一些高、大、難專案不斷湧現,安全監督人員在監管的過程中首先要熟知這些先進的施工工藝和精深的技術要求。如果對上述工程專案實施有效的、一處不放過的監督,不僅需要大量的人員,而且對人員配備的技術要求是相當高的,實際上這種目標是不可能實現的。因此有必要引入仲介機構,利用其充裕的專業人員和雄厚的技術力量參與建築安全管理和服務,以彌補政府主管部門在監督人員數量和專業技術上的不足,防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因監督力量不足,不作為而當了被告。

    2 仲介機構參與建築安全管理服務,是實現監督模式轉變的一條有效途徑

    不可否認,當前我國政府的建築安全監督隊伍是一支任勞任怨、甘於奉獻、拉得出打得響的隊伍,但是,由於我們目前正處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階段,個別施工企業和工程專案的管理者由於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在資本積累和擴大再生產過程中,由於片面減少對安全生產的投入,造成施工現場防護不能滿足安全施工的需要,而目前監督工作的模式是建築安全監督人員直接與被監督對象接觸,在有些時候往往是監督人員個人說了算,服務程式不夠透明。隨著社會的發展和市場的需求,這種監督管理模式改革勢在必行。引入仲介機構,使監督人員與被監督對象之間有一道屏障——仲介機構,被監督對象是否違反建設工程安全標準,需要仲介機構提供的技術報告決定。而仲介機構不但要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報告,同時也要向被監督對象提供報告,從而提高監督工作的透明度。這時候,就可以實現監督模式的轉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要管理仲介機構的資質和從業行為,並依據仲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行使行政執法權,仲介機構要對自己出具的安全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3 仲介機構參與建築安全管理服務,是市場經濟達到一定程度時對政府建築安全監督管理的必然要求

    發展市場經濟,應當尊重市場規律,發揮社會管理的作用。一方面,《建築法》、《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賦予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管理的職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認真、高效地履行;另一方面,完全的市場經濟要求必須是“小政府,大社會”。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政府對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也要按照國際通常的做法,符合國際上通用規則,與國際接軌。我國許多法律法規要求必須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能力進行評價,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性能的檢驗、檢測等。這些工作不一定都要由企業自己來做,也不能由政府直接來做。況且為保證安全生產技術服務的客觀性、公正性,應當由獨立於政府部門、又獨立於服務對象的第三者來完成,這正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就當前開展的建築施工安全品質標準化工作而言,評定一個企業或施工現場達到了安全品質標準化,要分別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77-2003)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及有關規定進行評定,這些工作理應由安全仲介機構來完成,才能實現公開、公正、公平。另外建築施工企業在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過程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如何評定一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是否符合要求,也應當依據安全仲介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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