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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省錢未投交強險 釀事故車主自埋單

近日,江蘇省東台市人民法院對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作出判決,判令未投保交強險的車主周某賠償原告徐某殘疾賠償金等計5萬餘元。

周某無證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由北向南逆向行駛,與相對方向由南向北徐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相撞,致徐某受傷。事故發生後,經公安部門認定,徐某與周某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徐某傷情經醫院診斷為右顳葉腦挫裂傷、顱骨多發性骨折等,徐某因交通事故致遺留顱腦外傷後智能減退,且顱骨缺損6cm2以上,分別構成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

法院審理查明,事故發生時,周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其所有的輕便摩托車未辦理行駛證、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法院認為,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制度,凡未按規定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應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予以賠償。據此規定,儘管周某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但因周某所駕駛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其作為機動車方應當按照保監會公佈的當時交強險責任限額對原告受傷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雙方當事人按責任分擔。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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