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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業如何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

為了嚴格規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國家對建築施工企業實行安全生產許可制度。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建築施工活動。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中央管理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前款規定以外的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並接受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違法行為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建築施工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專案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並考核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依法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及作業場所和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並為作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
  (十)有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及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的預防、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一)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建築施工企業的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書面通知企業並說明理由。企業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再次提出申請。
  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涉及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專業工程時,可以徵求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的意見。
  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 3年。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企業應當於期滿前 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未發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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